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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入职协议书》,可否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次举报
2026-02-1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入职协议书》,可否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劳动者只是签订了入职协议书,但入职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无法体现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待遇、休息休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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