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入职协议书》,可否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劳动者只是签订了入职协议书,但入职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无法体现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待遇、休息休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