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以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对于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分包人提起的诉讼,应当从严审查。实际施工人不得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其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除此之外,实际施工人将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前述当事人的起诉,实际施工人申请将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