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审核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方又以该审核系单方委托或审核结果有误为由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答:第三方审核是由除国家审计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定工程造价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未约定具体审核机构的,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实践中,如果合同一方单方委托第三方审核,但是另一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共同选定:明确表示同意;配合第三方提供审核所需相关资料的;在审核报告上签署意见的。第三方作出的审核报告系合同各方结算的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施工的情况对审核报告进行审查。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