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中“法定优先”是指发承包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各自的真实意愿自主约定、设立、变更或终止合约关系,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正确看待“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的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主要关注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层面,违反此类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制裁,但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民商法上的行为失效。因此,当合同或合同中某一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以法律法规优先。
本条文中“有约从约”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由发承包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履行。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例如: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需要说明招标工程的风险、工期、计价规则等与定价相关的内容,投标人清晰需要承担的风险后按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去投标。中标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再以疏忽为由不执行合同约定计价规则的反悔行为。同时在合同履行以及结算的过程中,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24标准”提供参考。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