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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如何处理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2026-02-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以及工期迟延责任的约定包括违约金、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均为无效,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判断工期是否迟延。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限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实际发生的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存在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发包人、承包人对导致工期延误的过错的大小确定损失的分担。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