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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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次举报
2026-02-10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作业,即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压指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地下挖掘是在地表下向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是沿着固定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如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因上述活动或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