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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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工资吗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2026-03-04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结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入职后,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不合法降薪或调岗),离职时要求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给工资为由拒绝给付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索要?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作情况与合同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不给工作期间工资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等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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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