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少缴纳一个月,损失可以向谁主张?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在日常工作中,如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造成职工的保险待遇损失,职工可以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则增加相应领取月数,但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