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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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次举报
2026-03-04

何种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少缴纳一个月,损失可以向谁主张?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在日常工作中,如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造成职工的保险待遇损失,职工可以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则增加相应领取月数,但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