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独立责任是否等同于有限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1)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属性。法人具有主体地位,核心的理由是其权利能力具有独立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独立责任能力,独立责任能力是权利能力独立性的最终体现,法人如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而“独立”的含义,即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2)法人独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必须是其自身的民事责任。因此,法人在为其成员、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承担债务时,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3)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不得为其承担责任。就法人的责任形式而言,法人是以其支配的财产来为其契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上,法人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的成员、股东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但在法人的出资人出资不足、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例外场合,并不排除其成员、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