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意思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当然,实践合同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但是,无论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合同是否成立的确认权属于当事人,故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倡导性规范,则尽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其也可以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方式认可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完全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不同,合同生效属于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和效力评价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对于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故其不能发生订立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依据自由意志对法定生效要件加以变更和排除。当然,尽管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但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生效领域,仍允许当事人对生效要件进行约定,但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生效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完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其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时,其未完全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