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是承包人不诚信的表现。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建设工程施工系承揽的一种形式。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重视承揽人的技术、劳力和设备。《民法典》第772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只有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才能使其精神、智慧和特长物化于工作成果之中,使定作人获得心仪的具有个性的工作成果。当然,按照《民法典》第770条的规定,承揽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交付工作成果”,所以法律多允许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此情形称次承揽(转包)。当然,如果由于工作性质的要求或者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或者必须在承揽人的直接指挥监督下进行工作,则不允许利用所谓次承揽制度规定。承包人的资质对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完成建设工程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然注重与其订立合同的承包人的资质,转包发生时,自然与发包人的意愿相悖,也是承包人不诚信的表现。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