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艳军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6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32677号
原告:杨某霞
原告:宋某怡
被告:杨某奇
被告兼被告杨某奇法定代理人:郄某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霞、宋某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给付二原告350000元拆迁款及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164号原系杨某堂宅基地,杨某奇、杨某霞系杨某堂子女,杨某奇与郄某楼系夫妻关系,宋某怡系杨某霞之女。2000年,杨某堂将某房屋卖给李某祥,2003年李某祥将该房屋卖给刘某、范某生夫妻。2005年,杨某霞、杨某奇与刘某、范某生协商后,杨某奇、杨某霞在某建东房两间。2018年,该房屋被拆迁腾退,认定被腾退人为杨某奇,2018年12月27日,杨某奇与杨某霞签署《关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某房屋杨某奇与杨某霞拆迁款分配约定》:杨某奇支付给杨某霞、宋某怡拆迁补偿款350000元,支付时限为拆迁补偿款发放至杨某奇账户之日即刻转账,现杨某奇已经取得全部补偿款,至今未向杨某霞、宋某怡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应属无效。本案中,杨某奇与郄某楼之子杨某某为长辛店镇某院落的被安置人,其亦为某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共同所有人,且拆迁补偿利益未经分割前无法确定杨某某的财产份额,现郄某楼与杨某霞签订的拆迁款分配约定处分了杨某某的财产利益,杨某某对该拆迁款分配约定不予追认,故该拆迁款分配约定应属无效,杨某霞依据该约定主张350000元拆迁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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