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艳军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22382号
原告:兰某,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兰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7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只欠原告本金70万元,我偿还过1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张某彦将兰某存入其账户的70万元按照兰某的要求转账给赵某。当日,赵某向兰某出具借条及收条,载明其从兰某处借款72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时间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21日。兰某表示本金为70万元,2万元系借款期间利息。其后,赵某于2018年7月22日再次出具借条及收条,向兰某借款76万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7月22日至8月22日。2018年8月22日,赵某出具借条及收条,从兰某处借款8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以上两次借款均未发生借款的实际往来。兰某认可2018年9月27日,赵某通过张某彦偿还10万元。兰某表示因赵某要求继续借款70万元本金,借款期间从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7日,利息10万。赵某未偿还,故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借条及收条,载明其从兰某处借款87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事实,赵某向兰某的实际借款本金为70万元。此后,赵某虽多次向兰某出具新的借条,但超出70万元部分均属借款期间利息,该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截至兰某自认赵某偿还10万元时间,赵某应偿还兰某利息期间为2个月22天,应偿还利息为57400元,剩余42600元抵扣本金后,赵某仍应偿还兰某本金657400元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兰某借款657400元。
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兰某借款利息,以6574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按年息24%,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兰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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