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证难!
证据是办理重婚案件的敲门砖,缺乏有力证据,连踏入立案大门的可能都没有!
(一)应甄别清楚是否属于重婚行为
在作者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当事人哭诉:我离婚是因为我老公在外面有人了,我不仅要离婚,我还要告他重婚!作者一听到“重婚”二字,瞬间精神了,继续问道:“那你老公是怎么重婚的?你详细跟我说说”。这时候所得到的回答真是千奇百怪:“我老公在外包二奶,长期不回家”、“我老公跟小三生了一个孩子”、“我老公在外有一个女朋友,出去只带她,从不带我”、“我老公在外面有很多女人,还给她们买了房子”等等。那么,当事人所述的这些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我国认定重婚的形式总结如下: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姻的中国,只要已登记结婚的,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里所述的事实重婚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2、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事实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实际上,许多当事人所述的“重婚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首先应甄别清楚当事人所述的是否属于重婚行为,对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
(二)重婚罪应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却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建议可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一旦查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记,那便是重婚最有力的证据,但现实中能够查到的可能性极小,相信重婚之人不会如此愚笨。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情况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会十分困难,律师的调查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亲密照片、录像;重婚一方曾自愿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居委、村委、计生等部门或孩子出生医院出具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等。
作者在调查取证之时,多次跑到当地居委、计生、医院等相关部门取证,关于朋友、邻居的证言,作者就提供了证人亲笔书写的证词、律师调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三种形式,可谓吃尽苦头呀,但有付出就会有回报,立案的时候会苦尽甘来!
二、立案难!
重婚罪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即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自诉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法律给予了受害者选择的方式,但万万没想到这反而让重婚罪陷入了“姥姥不疼,奶奶不爱”的局面!作者为此也遭受了被公安机关和法院踢皮球之痛,但通过取证的努力,最终顺利将涉嫌重婚的男方和第三者告上了法庭!
(一)如何确定重婚罪管辖问题?
1、级别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重婚罪的犯罪地到底如何确定呢?作者认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而对于重婚罪而言,所谓犯罪行为发生地应是共同居住地,但一般很难直接举证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居住地。据此呢,受害者也可以选择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告一个还是告两个?注意:判决后不得再起诉!
一个巴掌拍不响,一人难犯重婚罪。可法律对于“有配偶者”和“第三者”的定罪要求并不一样(本文第一点已详述),那么我们在立案的时候是选择告负心人或第三者,还是两者一起告呢?建议大家根据具体证据具体分析。当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受害者若只选择起诉其中一个侵害人,作为律师应当告知其若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审理难!
(一)送达难:自诉案件不得公告送达!
选择自诉的重婚案适用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及规则,送达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程序不同,仅能使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而不得使用公告送达。如果被告有意躲避,送达将成为一个大难题,且直接影响法院使用拘传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开庭难:自诉案件不得缺席判决!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应到庭参与审理,如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案后再恢复审理。作者办理重婚案时,遭遇了被告人经几次传唤拒不到庭,每一张传票说多了都是泪啊!
【根据《刑诉意见》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救济方式:拘传!
对经传唤仍不肯到庭的顽劣分子并不是毫无招数的,咱们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实施拘传!
【根据《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传唤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三)判决难:自诉案件可调可撤!
在翻越过取证、立案、送达、开庭的重重大山后,并不一定会获得心仪已久的判决书。选择自诉的重婚案既可以自行和解后撤回自诉,也可以经法院调解!所以,在踏过千山万水之后,可能因为被告人的一句话、一点赔偿,最终撤诉或者调解结案。虽然会很可惜,但只要做到真正案结事了,也算是功德圆满吧!
【根据《刑事诉讼法》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使用本大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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