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法人对外签订合同,起生效要件究竟是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权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法人公章;
还是只要有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签字,不需要法人公章。由于实践中双方签订合同用词问题导致纷争不断。
▲《九民会议纪要》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根据该纪要观点: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1、“签字盖章”并不代表“签字+盖章”:签字与盖章是“或”的关系,即二者均为真实时,择其一就可生效。
2、“签字、盖章”=“签字加盖章”: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故,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生效条件,或约定为“签字或盖章生效”;或约定为“签字并盖章生效”,以此防止发生纠纷时裁判结果不一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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