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亮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5日 8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XX
被告人周*,男,19**年*月*日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抓获,后因疫情被隔离观察,同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原无锡市笫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X,江苏XX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XX以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XX指派检察员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XX指控: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为牟利,在其租住的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内,伪造持证人为李**,加盖西峡县**高级中学假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书1本,伪造持证人为钱**,加盖无锡市**中学假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书1本。公诉机关建议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纸条,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人周**、钱**、李**、杨**、蒋**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伪造盖有事业单位假印章的毕业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无锡市锡山区XX起诉指控被告人周*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获利较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子以采纳。被告入周*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提出“周*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证书、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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