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律师
承办了数十余起刑事案件。现主要专注于专注于金融领域、税务领域、职务犯罪领域刑事辩护.
18106128366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依法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李亮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5日 8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XX

被告人*,,19****日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因本案于2020421日被抓获,后因疫情被隔离观察,同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6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原无锡市笫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X,江苏XX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XX以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2010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年1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XX指派检察员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XX指控:

20202月至4月间,被告人*为牟利,在其租住的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伪造持证人为李**,加盖西峡县**高级中学假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书1伪造持证人为钱**,加盖无锡市**中学假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书1本。诉机关建议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纸条,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人周**、钱**、李**、杨****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伪造盖有事业单位假印章的毕业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无锡市锡山区XX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获利较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子以采纳。被告入*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提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421日起至202011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证书、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李亮律师 已认证
  • 18106128366
  • 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932分 (优于92.0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亮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956 昨日访问量:5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