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亮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46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6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4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鸛壁市浚县卫贤镇裴菅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256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白寺乡某某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并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亮,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01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鶴壁市浚县屯子镇西李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一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犯诈骗罪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xx、检察官助理李xx岀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亮、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xx商住楼,由马某某在百度推广上发布微信引流广告,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利用马某某提供的诈骗模板和话术向被害人推销微信引流套餐,再将各自的被害人推荐给被告人马某某,后马某某虛构技术老师的身份,制作虚假网页,又以增加点击量购买防封号软件等理由让被害人继续支付相应费用。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全案参与,涉案金额人民币10896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6220元;被告人范某某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f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邵醒冬人民币688元。
2.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史振宣人民币68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赃。
3.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方宇翔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赃
4.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清人民币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赃。
5.2019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赃。
6.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元
7.2019年9月底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76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赃。
8.2019年10月2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00元。
9.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在上述地点,釆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元
10.2019年10月14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9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赃。112019年10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488元。
12.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2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胡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聊天及转账记录、客户名单合同、微信、支付宝相关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复印件、收条及发还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暂扣款专用收据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98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属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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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分 (优于92.1%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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