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律师
承办了数十余起刑事案件。现主要专注于专注于金融领域、税务领域、职务犯罪领域刑事辩护.
18106128366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120万合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者:李亮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1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号。被不起诉人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1月29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5日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亮,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已债务缠身,没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可以为受害人潘**提供五万吨石灰,每月供应壹万吨并保证货物质量达到公路二级灰,为了骗取潘**的相信,2019年3月30日,徐**伪造一份其与湖北大冶市**有限公司虚假的5万吨供货合同。2019年4月2日,徐**以金坛区儒林**经营部的名义与受害人潘**签订了 5万吨石灰供货合同,应徐**要求,潘**向徐**指定的银行账户(62***8888)支付120万元预付货款,徐**在收到货款后部分货款用于购买石灰,部分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大利润,在石灰里面掺入200余吨石粉冒充石灰销售,潘**在收到货物后发现石灰掺假要求终止合同,让徐**退回预付货款,徐**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预付货款50余万元,不出面处理,后更换手机号码中断联系逃匿。徐**到案后,其家人代其退赃20万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徐**从他处购买来的石灰是否已被掺杂掺假、船运费总共付款多少、约定购买石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几何、徐**何时收回卖往他处的石灰货款、后期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上述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送府第民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李亮律师 已认证
  • 18106128366
  • 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932分 (优于92.0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亮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970 昨日访问量:5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