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北京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XX撤回起诉处理。
钟霖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