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正波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女,生于1962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XX串串XXX,经营场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广邻大道街2号1栋1单XX。
经营者:李XX,男,生于1993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邻水县XX串串X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XX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XX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元,由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萱
审 判 员 王 敏
审 判 员 罗乔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应清
书 记 员 周XX
案例点评:
1、作为个体工商户旗下请的工人在上班途中受伤,超过60岁,且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不用赔偿。
2、在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被告上诉,最终原告撤诉
3、法律规定并非当事人理解,如果我作为原告律师,一定会给她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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