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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经典案例

发布者:吴正波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公司、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6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XX**。
负责人:喻国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X,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华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XX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XX(原XX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赵XX。
原审第三人:邻水县中医医院,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XX**/div>
法定代表人:余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系邻水县中医医院医教部干事。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XX、左XX、华蓥市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邻水县中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例点评:

1、原告在高速路上横穿高速路,被车辆撞到,自己还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了给当事人争取多的赔偿金额,律师也是想尽了各种办法,本案不容易,一审胜诉之后,保险公司还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2、高速路是封闭式道路,不允许行人,所以请各位要主要不要在高速路上行走 或横穿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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