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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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未缴社保十级工伤企业全额赔 13 万 +

发布者:李东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428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3. 当事人概况

· 原告:车间操作工(劳动者),委托律师维权

· 被告:本地新材料生产企业,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案件完整经过

(一)用工与受伤事实

劳动者 2025 年 3 月底入职企业折弯车间,岗位折弯操作工,双方书面签署《劳务合同》,约定计件结算报酬、半月发放一次工资;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仅投保商业雇主责任险。 2025 年 5 月,劳动者在车间操作折弯设备时,不慎踩下启动开关,右手双指被机器挤压受伤,诊断为手指骨折、皮肤裂伤。

(二)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流程

1. 人社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车间受伤属于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3. 劳动者垫付全部医疗费 1063.44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400 元;

4. 工伤治疗期间,劳动者向企业预借 3000 元生活费;

5. 因企业长期不支付工伤待遇、未缴纳社保,劳动者邮寄书面通知单方解除用工关系。

(三)前置仲裁程序

劳动者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工伤赔偿与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劳动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双方核心诉求与抗辩意见

(一)原告诉讼请求(劳动者)

1. 主张各项十级工伤待遇合计 150750.94 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评残生活津贴、鉴定费、医疗费、就医交通费;

2. 判令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 本案诉讼费由企业承担。

(二)被告企业核心答辩理由

1. 双方签订劳务合同、计件计薪、无严格考勤,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需承担工伤赔偿;

2. 即便认定工伤,劳动者入职不足 12 个月,工资基数应按企业主张的低标准核算,原告诉请各项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过高;

3. 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无依据,不应支持;

4. 劳动者预借的 3000 元应从赔偿总额中抵扣。

四、法院关键事实认定

(一)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关系(核心裁判观点)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以书面合同名称为准,核心判断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1. 人身从属性:劳动者岗位、工作内容由企业统一安排,遵守车间生产管理,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对其用工风险兜底;

2. 经济从属性:报酬周期性半月发放、固定车间长期用工,符合劳动关系薪酬发放特征。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合同》仅为企业规避社保、工伤责任的形式文件。

(二)工资标准认定(驳回企业低工资抗辩)

劳动者入职仅 44 天,分 4 笔收到工资合计 8936.68 元,法院据实核算受伤前月平均工资 6079.37 元;企业自行主张的 2978.89 元月工资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三)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劳动者以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 为由邮寄解除通知,企业签收当日,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五、法院逐项核算工伤待遇(十级伤残)

企业未参保工伤保险,全部法定工伤赔偿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1. 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情对应停工留薪期 3 个月,支持 18238.11 元;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 7 个月本人工资):42555.59 元;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重庆标准:十级 2 个月社平工资):16320 元;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重庆标准:十级 6 个月社平工资):48960 元;

5. 评残期间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至出具鉴定结论期间,按本人工资 70% 计发,支持 6936.56 元;

6. 劳动能力鉴定费 400 元、工伤医疗费 1063.44 元:凭票据全额支持;

7. 交通费:工伤保险仅报销市外就医交通,本地治疗无对应票据,不予支持。

(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入职不满 6 个月,因企业未缴社保被迫离职,支持半个月工资标准补偿金 6079.37 元。

(五)金额抵扣与最终应付总额

全部工伤待遇合计 134973.7 元,抵扣劳动者预借 3000 元,企业需支付工伤赔偿 131473.7 元;另单独支付经济补偿金 6079.37 元,两项合计137553.07 元。

六、最终判决结果

1. 判决生效十日内,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抵扣预借款后的工伤待遇 131473.7 元;

2. 判决生效十日内,企业另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079.37 元;

3. 驳回劳动者交通费等超额诉求;

4. 案件受理费 5 元全部由企业承担;

5. 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 15 日内可上诉至中级法院。

七、案件核心法律实务启示

(一)企业警示:劳务合同无法规避劳动关系与工伤责任

大量制造业企业想用 “劳务协议、计件用工” 逃避社保、工伤成本,但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看实际管理从属关系,不看合同标题。只要员工固定在岗、接受单位生产管理、按月 / 周期领薪,一律认定劳动关系;未参保工伤保险的,员工全部工伤赔偿由企业兜底,十级伤残赔偿动辄十余万元,用工成本远高于缴纳社保。

(二)工伤赔偿两大工资基数区分规则(重庆地区)

1.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津贴:以员工本人实际平均工资计算;入职不足 12 个月,按实际发放工资折算月均收入;

2. 一次性医疗 / 就业补助金:统一按解除劳动关系时重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与员工个人工资无关。

(三)劳动者维权关键要点

1. 受伤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决定书是主张赔偿基础;

2. 保存完整工资流水、医疗票据、鉴定费发票、用工管理记录;

3. 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额外主张经济补偿金;

4. 工伤治疗仅限市外就医交通费可报销,本地就医无交通补助,无需额外主张。

(四)企业用工合规建议

1. 车间长期固定操作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保工伤保险,转移工伤赔付风险;

2. 确属临时、独立、不受管理的劳务人员,留存独立承包、自行安排工作、无考勤管理等证据,区分劳务与劳动关系;

3. 员工发生工伤后,妥善垫付医疗费用,留存借款凭证,后续可在赔偿款中抵扣,减少损失。

八、类案延伸总结

本案是制造业高频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企业 “以劳务包装劳动” 的常见违法操作。一旦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同时承担两大不利后果:一是补缴社保、面临劳动监察处罚;二是全额承担所有工伤待遇 + 离职经济补偿金,用工风险极高。企业切勿依靠纸面劳务合同免除法定用工义务。

李东,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余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综合法律服务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铜梁区
  • 执业单位: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1500120********7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