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东|时间:2022年05月10日|7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陈某从2008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在某混凝土公司从事混凝土管道安装工作,在2018年8月之前,某混凝土公司一直将管道安装工作承包给第三人,在2018年8月之后收回由公司管理。陈某主张2008年至2019年期间与某混凝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这期间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案件准备:
李东律师在与某混凝土公司沟通后,了解到在2018年8月之前某混凝土公司将管道安装工作承包给第三人,并且与第三人签定了书面的承包合同,相关的承包费均由公司直接发放给第三人,陈某系第三人雇佣的员工。因此本律师认为在2018年8月之前陈某与某混凝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8月之后公司收回管理,这之后才产生劳动关系。
庭审争议焦点:
2018年8月以前混凝土公司是否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中,2018年8月前,某混凝土公司将管道安装业务承包给其员工,某混凝土公司定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承包费,部分银行转账明细备注记载为管工工资,且转账时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该转账记录并无作假的可能,故应当认定承包关系成立。在承包关系成立的前提下,陈某与某混凝土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公司的管道安装业务承包给第三人,工资也系通过第三人领取,工作也由其安排,且管道安装业务并非某混凝土公司主营业务,仅是需要管道安装时才通知管道工人上班,陈某等人的工作地点均为外面的工地,工作完成后就下班,并不直接受某混凝土公司的管理,故陈某与某混凝土公司在2018年8月前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某混凝土公司举示了2013年1月起至今的每月员工工资的银行转账汇总及明细,上述证据完整客观,足以印证某混凝土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形式为银行转账。2018年8月前,从工资转账明细上看并无陈某的名字。另外,陈某于2018年7月27日进行的职业体检类型为上岗前体检,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于2018年8月前并非某混凝土公司员工。陈某虽然举示了2009年其系优秀工作者的证书及工作服的证据,在劳务派遣、挂靠或内部承包等情况下,用工单位向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发放奖状、工作服等情形较为常见,并不能仅以奖励证书和工作服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