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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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将单位非主营业务承包给第三人,第三人雇佣的员工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李东|时间:2022年05月10日|7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陈某从2008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在某混凝土公司从事混凝土管道安装工作20188月之前某混凝土公司一直将管道安装工作承包给第三人20188月之后收回由公司管理陈某主张2008年至2019年期间与某混凝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这期间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案件准备

李东律师在与某混凝土公司沟通后了解到在20188月之前某混凝土公司将管道安装工作承包给第三人并且与第三人签定了书面的承包合同相关的承包费均由公司直接发放给第三人陈某系第三人雇佣的员工因此本律师认为在20188月之前陈某与某混凝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8月之后公司收回管理这之后才产生劳动关系

庭审争议焦点

2018年8月以前混凝土公司是否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中,2018年8月前,某混凝土公司将管道安装业务承包给其员工,某混凝土公司定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承包费,部分银行转账明细备注记载为管工工资,且转账时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该转账记录并无作假的可能,故应当认定承包关系成立。在承包关系成立的前提下,陈某与某混凝土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公司的管道安装业务承包给第三人,工资也系通过第三人领取,工作也由其安排,且管道安装业务并非某混凝土公司主营业务,仅是需要管道安装时才通知管道工人上班,陈某等人的工作地点均为外面的工地,工作完成后就下班,并不直接受某混凝土公司的管理,故陈某与某混凝土公司在2018年8月前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某混凝土公司举示了2013年1月起至今的每月员工工资的银行转账汇总及明细,上述证据完整客观,足以印证某混凝土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形式为银行转账。2018年8月前,从工资转账明细上看并无陈某的名字。另外,陈某于2018年7月27日进行的职业体检类型为上岗前体检,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于2018年8月前并非某混凝土公司员工。陈某虽然举示了2009年其系优秀工作者的证书及工作服的证据,在劳务派遣、挂靠或内部承包等情况下,用工单位向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发放奖状、工作服等情形较为常见,并不能仅以奖励证书和工作服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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