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东|时间:2022年03月17日|5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第三人熊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杨某借款200万元,于2014年7月2日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因第三人对赵某享有债权,杨某、第三人、赵某三方于2015年11月14日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将400万元债务转让给赵某,债务的归还期限和担保方式由杨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杨某与第三人之间4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015年11月15日,杨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40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后,杨某与赵某、被告赵甲三方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甲为赵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原《借款合同》到期后,赵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赵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8月25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后赵某、担保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20年6月,赵某死亡。
案件准备:
李东律师在与杨某会面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现赵某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赵某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赵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争议焦点:
杨某与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方认为,在熊某给赵某转账前存在大量转款,因此熊某与赵某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赵某与熊某、杨某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真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熊某、杨某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熊某、赵某已经作出了相应的结算,并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载明确认,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载明的借款金额并无不当,最终判决赵某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赵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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