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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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该继续偿还

发布者:李东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963人看过 举报

2022-03-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第三人熊某于2014623日向杨某借款200万元,于201472日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因第三人对赵某享有债权,杨某、第三人、赵某三方于20151114日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将400万元债务转让给赵某,债务的归还期限和担保方式由杨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杨某与第三人之间4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0151115日,杨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40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5121日至20161130日。签订《借款合同》后,杨某与赵某、被告赵甲三方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甲为赵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原《借款合同》到期后,赵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赵某于201753日向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7825日前还清借款本息。赵某、担保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206月,赵某死亡。

案件准备

李东律师在与杨某会面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现赵某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赵某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赵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争议焦点

与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方认为在熊某给赵某转账前存在大量转款因此熊某与赵某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赵某与熊、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真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熊、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熊、赵某已经作出了相应的结算,并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载明确认,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载明的借款金额并无不当,最终判决赵某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赵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李东,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余件,在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为多家政府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铜梁区
  • 执业单位: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1500120********7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