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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赚取差价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李东|时间:2022年04月14日|2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于2020121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拘留2021114日经金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72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汉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三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

辩护律师李东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人雷某从20206月以来以每套300元不等的价格获取了赖某彭某肖某等12人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淘宝账户及密码出售给郑某欧某等人郑某欧某等人安600-700的价格支付给雷某

律师意见

本案中根据雷某陈述郑某欧某收取银行卡等信息是为了提供给上游买家开设淘宝店同时本案中未查明郑某欧某等人收取银行卡等是否用于犯罪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雷汉不应定性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本案所提供的信息缺乏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必须的发卡行代码、持卡人姓名、校验码等信息足以伪造能够交易的信用卡,更不用说用于交易。同时持卡人出售自己持有的信用卡是同意的也没有侵犯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金沙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案件判决

被告人雷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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