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东|时间:2022年04月14日|2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于2020年12月1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拘留,2021年1月14日经金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7月23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汉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三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
辩护律师李东,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人雷某从2020年6月以来,以每套300元不等的价格获取了赖某、彭某、肖某等12人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淘宝账户及密码,出售给郑某、欧某等人,郑某、欧某等人安600-700的价格支付给雷某。
律师意见:
本案中根据雷某陈述,郑某、欧某收取银行卡等信息是为了提供给上游买家开设淘宝店。同时本案中未查明郑某、欧某等人收取银行卡等是否用于犯罪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雷汉不应定性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本案所提供的信息缺乏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必须的发卡行代码、持卡人姓名、校验码等信息不足以伪造能够交易的信用卡,更不用说用于交易。同时持卡人出售自己持有的信用卡是同意的,也没有侵犯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金沙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案件判决:
被告人雷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