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东|时间:2022年03月28日|12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9日,李某通过现金的方式向叶某支付借款50万元,叶某于借款当天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个月。 案件准备: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当事人出借金额较大,手上的债权凭证只有借条,并没有转款记录。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证明出借款项实际支付给了对方。在本律师指导下,当事人打印了出借当天的银行流水,存在50万元的取现记录。
争议焦点:
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取借款?本案中叶某辩称,虽其于2019年5月9日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款,但李某并未向其交付50万元的借款,其遂通知李某撕毁借条,但李某未撕毁。李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不符合交易习惯,应认定借款未实际支付。
案件结果: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叶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结合李某于2019年5月9日取现50万元以及叶某于同日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500000元”的事实,法院确信李某于2019年5月9日向叶某现金交付了50万元借款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李某已向叶某交付了50万元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