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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保险拒赔,一审支持保险,二审逆转改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近81万赔偿!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9次举报

01

案件背景

 

201916日,黄先生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临近交叉路口时,突然间窜出一辆左转弯的小汽车,黄先生闪避不及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急救治疗。

后经鉴定,黄先生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事故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责任认定,认为小汽车驾驶者虞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曾先生因为违章停车影响了虞先生的视线,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事故后,黄先生认为肇事者应该会积极赔偿,却不曾想肇事者一再推脱,借故迟延履行,使得陈先生求助无门,治疗滞后。

 

02

选择律师


这时候,来看望黄先生的一位老乡向他推荐了我们律师团队,这位老乡之前委托过我们律师团队处理交通案件,并且结果非常满意。
黄先生全方位了解后,立即联系上我们律师团队,而后来到了我们律师团队厦门总部的办公室。

通过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聊天和分析,黄先生明白了自己案件的症结所在之后,当即选择委托我们律师团队处理自己案件的后续。 

 

03

处理过程

 

我们律师团队及特聘顾问律师就此次事件进行谈论,集思广益,旨在务必为黄先生争取合理的赔偿。

由于虞先生与曾先生的车辆皆有投保,因此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优先赔偿,然后才由虞先生、曾先生及其公司对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曾先生方的保险公司却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如下:

 

双方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中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事故发生时,曾先生明知事故发生,但未依法采取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因此依据上述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据理力争: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也是格式性条款,虽然曾先生的公司有加盖公章,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做特别告知,更未就商业三者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的具体适用情形做出详细说明;

即使免责条款有效,本案也不适用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依据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条款来看,本意是指驾驶员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在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积极救治伤员、保护现场,避免和防止事故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本案中:

首先,曾先生驾驶的车辆并未与黄先生、虞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本此次交通事故中起到次要作用

其次,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后,曾先生驾车驶离现场,但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并没有以此作为认定曾先生负事故责任的理由,而是以违章临时停车事由来进行责任划分。

结合以上事实,以一般民众的视角来看,曾春生不可能认识到其停放车辆在路边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曾先生对此没有专业辨识能力,因此其将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

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商业三者保险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免责情形。

 

04

完美收官

 

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但是在我方积极争取之下,最终二审法院改变观点,

认为曾先生驾车离开的行为并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最终共为黄先生争取到809689.28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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