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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广东医疗险癫痫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医疗保险理赔实务中,投保人往往认为只要按时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理应赔付。然而,当被保险人因癫痫发作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常常遭遇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癫痫属于慢性疾病,投保前可能已有相关就诊记录,因此主张免责。但这一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既往症”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


事实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有效,保险公司若未履行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广东地区一位被保险人因癫痫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保险合同条款、调取关键证据,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广东某市居民,从事个体经营。2023年,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额数百万元。投保时,李某按照投保页面的健康告知要求进行了操作,页面显示其符合投保条件,随后正常支付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2024年初,李某因突发意识丧失、肢体抽搐等症状被家属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经脑电图、头颅磁共振等检查,被确诊为癫痫,随后住院接受系统治疗。住院期间,李某共产生医疗费用数十万元。出院后,李某整理好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经调查,李某在投保前曾因“头晕”“头痛”等症状在门诊就诊,认为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癫痫属于既往症,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拒绝赔付。


李某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非常困惑和委屈。他表示,投保时自己并不知道会患癫痫,之前门诊只是普通不适,并未确诊任何疾病,更谈不上故意隐瞒。面对高额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感到无助和焦虑,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法律漏洞,决定接受委托,帮助李某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否成立,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从以下三个关键点进行突破:


第一,审查投保流程,发现健康告知环节存在瑕疵。律师指导李某还原投保时的操作过程,发现线上投保页面并未对“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和范围进行明确解释,健康告知问题较为概括,李某作为普通投保人,难以准确理解哪些情况属于需要告知的“既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调取完整就诊记录,证明投保前并未确诊癫痫。律师协助李某向医院调取了投保前的全部门诊病历,发现相关记录仅记载“头晕待查”等描述,并未明确诊断任何疾病,更未提及癫痫或神经系统疾病。保险公司将普通门诊记录扩大解释为“既往症”,缺乏医学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分析保险合同条款,指出“既往症”定义模糊。律师仔细研读保险合同后发现,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较为宽泛,且未明确列举具体疾病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投保前的非特异性症状就认定构成既往症。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时的页面截图和操作记录、投保前门诊病历原件、癫痫确诊的住院病历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等。同时,律师还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投保时的后台操作数据,以证明健康告知流程的实际设置情况。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思路:即使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但李某并无隐瞒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且相关记录与癫痫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或拒赔。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认定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有多次门诊记录,说明其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且癫痫属于既往症,根据合同条款应予拒赔。我方律师回应: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涉及一般性症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保险公司将“头晕待查”等同于“既往症”缺乏依据;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页面截图中,健康告知内容较为概括,未能证明其对“既往症”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并未确诊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保险公司将普通就诊记录认定为既往症依据不足。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理赔款不仅解决了我的医疗费用,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领域。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汇聚专业保险律师,融合法学专家、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保险公估专家,为案件提供综合分析,坚持律师直接服务客户,无中介环节,全国办理保险拒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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