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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就诊记录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很多投保人明明按时缴纳保费多年,却在确诊重大疾病后被告知“带病投保”,保单形同虚设。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的未告知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未主动询问,或投保人未告知的内容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本案中,浙江杭州的李某因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固定与法律论证,在庭前快速促成调解,助力李某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李某,浙江杭州人,某企业职员,四十余岁。李某于2020年经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李某是否有住院史,李某告知没有,代理人便指导其填写了投保单,健康告知栏均由代理人代为勾选“否”。李某当场签署并缴纳了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于当日成立并生效。


2023年初,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肺癌。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上午曾因感冒前往社区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有“咳嗽、咽痛”等症状。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就诊事实,属于带病投保,严重影响了其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普通感冒,与后来的肺癌毫无关联,而且健康告知是代理人代为填写的,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告知这些内容。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陷入绝望。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当天的普通感冒就诊记录,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重大未告知事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第一,紧扣“询问告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中,保险代理人未就门诊就诊史进行具体询问,仅笼统询问住院史,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门诊记录的义务。第二,切断就诊记录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李某投保当天的诊断仅为上呼吸道感染,与两年后确诊的肺癌无任何医学关联,该就诊记录不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肺癌风险的评估。第三,锁定代理人代填健康告知的违规操作。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及电子投保轨迹,发现健康告知栏确由代理人代为勾选,李某仅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未履行逐一询问和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保险合同、保费缴纳凭证及代理人的沟通记录,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档案。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论证上呼吸道感染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告知门诊记录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代理人行为后果应由投保人承担”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询问告知范围”及“代理人代填告知”的裁判规则,并准备了完整的证据目录和质证意见。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额赔付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认为李某未告知门诊记录构成重大过失。我方律师指出:其一,保险公司未就门诊就诊史进行询问,李某无告知义务;其二,感冒就诊与肺癌无因果关系,不影响承保决定;其三,代理人代填健康告知的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询问义务,且就诊记录与保险事故无关联,拒赔理由不成立。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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