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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不知情签下单位赔偿协议书,选择全晟逆风翻盘,为其成功争得应得利益!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1次举报

01

案件背景

 

20191月,李先生为了家庭生计,在工地辛勤工作,万万没想到在搭设钢管架时,右腿卡在了钢管架缝隙中,由于伤情严重,李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3月,公司以先支付两万元赔偿款项为由,让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收款收据但实际上,这是一份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20198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由于本次事故给李先生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李先生向公司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应得的赔偿。

没想到公司拿出有李先生亲笔签名的事故赔偿协议书,表示上面记载的一次性工伤赔偿款20000元已支付完毕,拒绝李先生的赔偿请求。

 

02

选择律师

 

正当李先生一筹莫展之时,亲戚在一次探望中给他介绍我们法律团队,说是自己原来也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委托我们处理后,处理结果很满意。

李先生抱着尝试的心态联系了我们律师团队,理赔专家为李先生详细分析了一下目前的形式和指导专业意见,让李先生觉得在体验到我们律师团队的专业态度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温暖,当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律师团队代理。

 

03

处理过程

 

我们团队及特聘顾问律师就此次事件进行谈论,集思广益,旨在务必为李先生争取合理的赔偿,以保障李先生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后期恢复,重拾工作,展望新生活。

在本案仲裁中,特聘顾问刘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证据据理力争:

其一,公司提供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有两页,但载明款项的第一页并没有李先生的签字和手印,无法认定第一页与第二页是否为同一份协议,有篡改的可能。

其二,李先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只签了一份,还被公司拿走了,而李先生一直认为他签的是收款收据;

其三,本案劳动鉴定能力出具的时间是在198月,协议签订的日期是在193月,在伤残等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必然无法签署一次性赔偿款的协议。

 

04

完美收官

 

201911月,在现有证据对我方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律师积极争取,最终该案调解成功,公司同意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总计人民币70000元。

李先生十分感谢,我们团队送来了锦旗和一个大水果篮,表达真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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