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11月18日,陈先生开着小电驴,载着好友黄先生,在道路上快乐兜风。这时,一辆汽车迎面驶来,行车歪歪扭扭,陈先生闪避不及,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小汽车驾驶人邱先生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黄先生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残疾。
此外,邱先生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及不计免赔,因此,理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负责;仍有不足,则依据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态度强硬,直接拒绝赔偿。
选择委托
正当陈先生一筹莫展时,打听到一位同乡经历过这种事情,并且最后成功得到理赔,于是陈先生的家人上门“寻医问药”。
了解后才知道,这位同乡是委托了我们团队处理自己的交通事故纠纷,陈先生家人当即联系上我们团队。
我们团队为陈先生一家详细分析了一下目前的形式以及提供专业意见的指导,陈先生在体验到真正专业的态度后,当即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
处理过程
我们团队就此次事件进行谈论,集思广益,旨在务必为陈先生争取最大的赔偿,以保障陈先生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后期恢复,重拾工作,展望新生活。
本案处理过程中,主要以下两点争议点:
第一,本案的交强险是否免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免责的相关抗辩意见,理由并不能成立。
第二,本案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证明本案中邱先生醉酒驾驶,依据条款24条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我方刘律师据理力争,表示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首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只有两页纸,而证据原件是厚厚一本,且原件最后一页无签字盖章、裁掉半页,无法证明该证据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一致。
其次,该证据上并无投保人的签字,无法证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说明的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且原件无投保人的签字盖章,还裁掉半页,有重大瑕疵,该证据理应不予采纳。
完美收官
经过激烈的庭审,我们团队据理力争后,我方一审二审均胜诉!最后幸不辱命,为陈先生谋得150382.06元赔偿款。
6年
9次 (优于90.82%的律师)
4次 (优于90%的律师)
96103分 (优于99.57%的律师)
一天内
295篇 (优于99.4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