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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保险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团队出手成功以城镇标准赔偿!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6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0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21年2月27日,卢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行驶在熟悉的道路上,安全意识一向很强的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在这条每天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天有不测风云,“砰”的一声,一辆摩托车追尾了卢女士。
卢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头部和上肢与地面发生剧烈撞击,摩托车的零部件也摔得七零八落,而肇事者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事故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责任认定,驾驶摩托车追尾了卢女士的小黄负全部责任,卢女士无责。
虽然小黄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但因为无证驾驶,小黄惨遭保险拒赔;
而生活在城镇的卢女士,却因为户籍地在农村,肇事方只愿意给付农村标准的赔偿金。一连串的坏消息,让卢女士更加心如死灰。

选择委托 

正当卢女士满面愁容之时,亲戚在探望中给她介绍了我们团队,并告诉她自己的朋友曾经在委托我们团队处理后,很快就收到了自己理应得到的赔偿款项。
卢女士抱着尝试的心态,联系上了我们团队。专家来了解情况的同时,更事无巨细指导卢女士护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卢女士被我们团队的专业性打动,当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团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纠纷。

处理过程 

我们团队就此次事件进行讨论,集思广益,旨在务必为卢女士争取合理的赔偿。

开庭前,我们团队律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一、肇事方小黄系无证驾驶,保险方有可能会拒绝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⑵驾驶人醉酒驾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而小黄正属于第一种的无证驾驶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团队指出,尽管肇事者是无证驾驶,但我方可以援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经过核算,卢女士的赔偿款也正好在交强险限额内,问题迎刃而解。 
二、卢女士虽然生活在城镇,但户籍地在农村,对方必然会要求依照农村标准赔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团队指出,根据卢女士的现实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只要证明事故前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镇即可。
我们团队积极协助卢女士及其家人搜集证据,从生活的方方面面入手。
收集到居委会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记录以及宽带缴纳记录等等,足以证明卢女士确实生活在城镇的证据。 
庭审期间,对方抛出的答辩意见尽在我方的预期之中。尤其在卢女士是否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上,对方以居委会证明缺乏经办人签名等各种理由进行抗辩。
但我方提供的严密且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取得了法官的认可,最终卢女士以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完美收官 

我们团队的积极争取下,最终卢女士得到了城镇标准的保险理赔,前后一共获赔近14万。判决结果出来,卢女士一家十分欣慰,虽然无法预料的遭难突然降临,但好在法律的正义一路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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