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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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施工事故遇三方互相推责,团队出手,助伤者获得944536.88元赔偿款!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19年5月10日,福州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江西某公司。

江西某公司又将项目的劳务用工分包给无资质的邓先生,远从云南来到福建打工的王先生受邓先生的雇佣,在项目工地从事基坑固定工作。

2019年5月13日,王先生在泥巴地切锚索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切到腹部,导致腹部乃至肠子都被切割受伤,因王先生伤情极其严重,住院392天,期间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大量费用。

然而事故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江西某公司和邓某都认为此事与自身无关,互相推诿,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选择委托

正当王先生及其家人一筹莫展时,通过熟人的介绍和对口碑的信赖,王先生选择了委托我们团队。

在了解完案情后,我们团队紧急召开了内部会议,成立专案小组,思考追赔策略和赔偿方案清单。

处理过程
我们团队就此次事件进行谈论,集思广益,旨在务必为王先生争取最大的赔偿,以保障王先生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后期恢复,重拾工作,展望新生活。
本案处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点争议点:
第一,王先生与邓先生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邓先生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先生发生事故时正在为江西某公司提供劳务:

① 江西某公司为项目桩基部分分包单位;
② 江西某公司的分公司工作人员与邓先生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邓先生与江西某公司仅仅是在商谈劳务分包事宜,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
③ 证人邓女士证明邓先生未安排其班组正式进场施工,王先生和案外人胡某是受邓女士指派押运设备到施工现场;
④ 最重要的是王先生整理的锚索以及使用的切割机等工具、材料均为江西某公司提供,劳务报酬也是江西某公司支付,与邓先生无关。

最后即使认定王邓二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邓先生的授权范围仅限于押运设备到项目工地,与王先生整理锚索之间无任何内在联系。

我方律师对此一一给予反驳:

① 根据证人证言,王先生为邓女士介绍受雇于邓先生从事案涉工地的基坑支护项目工作,王先生听从邓先生的指示作业;
② 邓先生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带领王先生等四名工人前往工地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人数如此之多,仅运输设备的话根本无需四个人;
③ 王先生在工地所有的工作系作为邓先生的雇员而展开的,即若非受邓先生的指派,王先生不可能进入工地进行相关的作业;
④ 邓先生不仅安排工人进场,且设备也已安排入场,这足以证明邓先生和江西某公司之间存在项目分包的法律关系;
最后,邓先生和江西某公司未取得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未提供任何的安全警示工作、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王先生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邓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江西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们团队依据江西某公司和邓先生的聊天记录中的《福建省xxx劳务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以及邓先生的自然人身份,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证明江西某公司应当与邓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有理有据,让江西某公司无法辩驳。

完美收官

本案历经二审,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可我方观点,即邓先生作为雇主,未向王先生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王先生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江西某公司在明知邓先生没有承担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劳务项目分包给邓先生,导致王先生作为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与邓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我方一审二审均胜诉!幸不辱命,最终为王先生谋得944536.88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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