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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又一保险拒赔重案!律师出手,比一审多争取26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9次举报

01

案件背景


2019127日,杨先生驾驶摩托车载着胡女士,在漳浦大桥路段,被陈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刮碰并碾压,杨先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女士送医后保下性命,但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事后,胡女士向肇事者与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胡女士及其家人们求助无门,不知如何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万念俱灰。

 

02

选择律师


就在此时,胡女士的病友递给她一本我们法律服务团队的宣传册,并向她推荐我们团队。
胡女士及其家人们仔细看完了我们团队的宣传册资料,我们的专业性打动,胡女士的儿子杨先生马上咨询了我们团队。

在接到杨先生的咨询后,我们团队马上安排会面时间,理赔专家接见了杨先生。
理赔专家就事故的经过和事后双方就理赔事宜进展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对胡女生的案情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经过长达三小时的探讨和分析后,杨先生当即决定委托我们法律服务代理此次赔偿事宜。

 

03

处理过程


我们法律服务团队就此次事件进行谈论,集思广益,旨在务必为胡女士争取最大的赔偿,以保障胡女士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后期恢复,重拾工作,展望新生活。

 

本案实际处理过程中,主要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是否免赔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认为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应免除其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一,驾驶员陈先生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已经对该条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作出了提示;第二,根据投保单可知,本案的投保人为汽车运输公司,而非驾驶员陈先生。

 

我方辩称,1.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上诉人拒赔所依据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即第24条第2款第6项系格式条款;本案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陈先生,该车保险单的电子发票上,也显示购买人为陈先生,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时实际投保人为陈先生。

保险公司应当向陈先生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但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加盖的是汽车运输公司的印章,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陈先生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退一步讲,即使免责条款生效,从业资格证书不属于必备证书。

 

2.护理费部分具体赔偿多少?

 

202012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已付的10000元,仍然需要赔付胡女士损失合计628867.7元。

但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安装假肢之后无需他人护理,而我方认为胡女士的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因为本次事故造成三级伤残,考虑到胡女士自身的年龄,所以护理期限应认定为十年,因此,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护理费424875.1元。

 

04

完美收官


202012月,经过激烈的庭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须向胡女士赔偿628897.7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我方也上诉请求更多的护理费,想要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理利益。
最终20214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部分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同意追加胡女士9年的出院护理费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89154.2,相比一审赔偿金额增加了26万元多。得知判决结果的胡女士及其家人非常感激我们团队,胡女士的儿子杨先生亲自给我们团队送了锦旗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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