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是重疾险争议里最常见、也最容易让投保人感到无助的一类。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时未完整填写健康问卷、未主动说明既往病史为由,直接发出拒赔通知,甚至解除合同。但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健康告知的边界在哪里、哪些病史需要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义务,常常是一头雾水。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发现的未告知事项随意拒赔。本案中,济南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就因投保重疾险时未告知一项体检异常,在确诊肺癌后被保险公司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因果关系及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展开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李某,男,四十余岁,济南市某企业职工。2021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二十年。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若干健康问题,其中包括“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结节、息肉、囊肿等疾病”。李某在投保单上勾选了“否”,并签字确认。
2023年初,李某在单位组织的年度体检中,发现肺部有阴影,随后前往医院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右肺腺癌。确诊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在2020年的一次体检中,曾被查出“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
保险公司随即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某在投保时隐瞒了甲状腺结节病史,该病史属于健康告知询问范围内的“结节”,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非常委屈。他认为,甲状腺结节是常见的体检异常,医生当时也说是良性倾向、定期复查即可,自己根本没有把它当成一种“病”,更不知道这需要向保险公司专门说明。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不知所措。
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李某是否“隐瞒”,而在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是否明确、甲状腺结节与本次肺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是:李某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并非有意隐瞒,甲状腺结节与肺癌毫无关系,保险公司是在“鸡蛋里挑骨头”,不想赔钱。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投保人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绝赔付肺癌保险金。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投保材料、体检报告、理赔通知及保险合同条款,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是否明确具体。律师发现,投保单中关于“结节”的询问并未对结节部位、性质、大小及是否需进一步诊治作出具体限定,属于概括性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证明其询问是明确、具体的。对于这种概括性询问,投保人难以准确判断是否需要告知,不宜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
第二,甲状腺结节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律师指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权,须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前提。本案中,李某所患为肺癌,与甲状腺结节在医学上并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甲状腺结节会影响其承保肺癌风险。因此,即便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不得据此拒绝赔付本次肺癌保险金。
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律师调取了电子投保流程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中并未对“结节”等医学概念进行通俗化解释,也未设置强制阅读或弹窗提示。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难以理解“结节”是否包含所有部位的结节,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2020年体检报告、2023年确诊肺癌的病理报告、投保单电子截图、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及保险合同条款。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了投保时的电话回访录音,证明保险公司在回访中仅泛泛询问“是否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具体确认。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诉讼中主张李某系“故意”未告知,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结节未告知”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例,以证明该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被认定为故意隐瞒。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拒赔行为无效,判令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告知甲状腺结节,属于故意隐瞒,拒绝赔付。
我方律师当庭指出:第一,保险公司的询问是概括性的,未明确指向甲状腺结节,李某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第二,甲状腺结节与肺癌没有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无关事项拒赔;第三,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结节”进行解释说明,不能将理解偏差的责任转嫁给投保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关于“结节”的询问不够明确具体,李某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且甲状腺结节与李某所患肺癌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影响保险公司对肺癌风险的评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结尾】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让我明白,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是铁板一块,法律会保护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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