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非意外”为由拒绝赔付,尤其是被保险人本身患有癫痫等基础疾病时,家属往往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究竟是疾病自然转归,还是外来、突发、非本意的意外事件所致?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才是判定保险责任的关键。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原则,在龙岩一起意外险癫痫发作身故拒赔案中,突破保险公司“既往症免责”的抗辩,帮助家属成功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龙岩市某企业职工,年近五十,平日工作勤恳,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考虑到工作性质有一定外出需求,李某所在公司为包括他在内的员工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六十万元,受益人为其配偶王某某。李某本人多年前曾有癫痫病史,但经过规律服药控制,已多年未出现明显发作,日常工作生活与常人无异。
2023年冬季某日晚间,李某在龙岩市住所附近散步时突然倒地,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癫痫发作致呼吸心跳骤停”。家属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
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是拒赔。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李某既往有癫痫病史,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构成“既往症”,依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付;二是癫痫发作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险“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素,死亡系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认为丈夫虽有病史,但一直控制良好,这次倒地完全是突发状况,谁也无法预料。保险公司一句“既往症”就把所有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让她难以接受。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希望为丈夫讨一个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和“疾病身故”双重理由拒赔能否成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审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分析近因原则的适用。虽然李某有癫痫病史,但本次死亡系突发倒地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事件,癫痫病史仅是背景因素,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有效原因。第三,核实投保时健康告知情况。律师调取了投保材料,发现团体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癫痫病史进行单独询问,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急救记录、投保单及保险合同原件,并申请调取了路人报警记录和急救中心出车记录,固定了李某突发倒地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对死亡原因进行了专业分析,出具意见认为癫痫发作本身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符合意外特征。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坚持“疾病身故”立场,并可能申请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多份生效判决,证明在类似情形下法院倾向于认定突发癫痫发作导致的身故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龙岩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六十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意外”与“疾病”的定性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死亡根本原因是癫痫,属于疾病;我方则强调,癫痫发作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倒地后呼吸心跳骤停是外来突发事件直接导致,符合意外险理赔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结合死亡医学证明和急救记录,李某的死亡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道理,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讲公平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难题,可联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