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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重疾险尿毒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四十五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尤其当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相关就诊记录时,拒赔几乎成为“标配”。然而,未如实告知的认定并非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其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本案中,南京的李某因罹患尿毒症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有肾功能异常记录”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成功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李某获赔四十五万元保险金。


李某,南京某企业职员,2023年5月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询问了“是否有住院史”等笼统问题,李某如实回答无住院史。2024年3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需长期透析治疗。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李某投保前曾在体检中发现“尿微量白蛋白偏高”,未在投保时告知,属于“未如实告知”,故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道,投保时代理人从未问及体检报告的细节,自己根本不知道“尿微量白蛋白偏高”需要告知,更不知道这会成为拒赔的理由。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李某几乎绝望。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详细了解了投保过程和体检情况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未告知“尿微量白蛋白偏高”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未如实告知”?


泽良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未尽到合理询问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本案中,代理人仅询问住院史,未就体检异常指标进行具体询问,李某对未询问事项不负告知义务。第二,“尿微量白蛋白偏高”并不必然导致拒保或加费。律师调取了多家保险公司的核保手册,证明该指标轻度升高在临床上可能无需特殊处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若知晓该情况会拒绝承保。第三,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李某于2024年3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直至2024年7月才发出拒赔通知,已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已消灭。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保险代理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体检报告原件。同时,律师申请了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就“尿微量白蛋白偏高”与尿毒症之间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证明二者无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律师还梳理了保险公司近年的类似理赔案例,发现该公司在同类情形下曾作出赔付,构成“禁止反言”的证据。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主张“尿微量白蛋白偏高”属于“既往症”,且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回答健康询问。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投保单中健康询问条款的原文,指出其询问内容模糊,不足以让投保人理解需告知的范围。同时,律师准备了医学文献,证明尿毒症的发生多与慢性肾炎、糖尿病等疾病相关,与单纯的尿微量白蛋白偏高无必然联系。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交了其内部核保规则,称若知晓该异常,将要求加费承保。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该核保规则并未向投保人出示,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询问时未就体检指标进行具体询问,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四十五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本案的成功,不仅为李某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为类似遭遇的投保人提供了信心:保险拒赔并非不可撼动,专业的法律支持是关键。若您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全国范围内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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