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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团体意外险高处坠落伤残拒赔案,泽良律所助力获赔68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团体意外险的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是最常见也最令劳动者感到无力的争议之一。明明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明明投保时单位已经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可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却翻出投保时填写的职业类别,声称被保险人从事的高风险工种不在承保范围内,从而拒绝赔偿。面对这样的局面,劳动者往往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一边是急需的医疗费和家庭开支,一边是保险公司看似「有理有据」的拒赔理由。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拒赔,必须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在长沙市,建筑工人赵某某就遭遇了这样一起纠纷:他在项目工地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双下肢截瘫,构成二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投保时申报职业为管理人员,实际从事高空作业,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职业类别认定争议,最终助力赵某某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赵某某是湖南长沙人,多年来一直在本地建筑行业务工。2024年3月,他经人介绍进入长沙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项目工地,从事外墙装饰工作。入职当月,公司为包括赵某某在内的全体工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赵某某回忆,当时公司人事只让他签了名字,并未告知保险的具体条款内容,更没有人向他说明什么「职业类别」的事。


2024年9月的一天下午,赵某某在工地三楼外墙进行装饰作业时,脚下的脚手架扣件突然松动,他整个人从约八米高处坠落,重重摔在水泥地面上。工友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赵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构成二级伤残。住院治疗三个多月,医疗费花了三十余万元,后续还需要长期康复和护理。


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却向赵某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投保时该公司申报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行政管理人员」(一类职业),而赵某某实际从事的是「外墙装饰高空作业」(四类职业),属于高风险职业,不在承保范围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这样的拒赔理由,赵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躺在病床上,看着日渐消瘦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声音哽咽地说:「公司买保险的时候,没人跟我说过什么职业类别的事,我就是一个干活的工人,哪里知道这些门道。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说不赔就不赔,我们一家人可怎么办啊?」


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某的妻子在网上看到了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相关报道,了解到该律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在详细了解了赵某某的情况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较大的争取空间,随即接受了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需要审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人系建筑公司,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仅让公司填写了人员名单和职业类别,并未就职业类别与保费、赔付之间的关联关系作出任何说明,更未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供投保人审阅。因此,该职业类别限制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第二,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虚假申报。赵某某入职时,公司人事仅登记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并未核实其具体岗位。公司投保时将所有工人统一申报为「行政管理人员」,并非赵某某的授意或隐瞒。赵某某作为普通工人,对保险投保事宜一无所知,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使公司申报有误,也不能将不利后果转嫁给作为被保险人的赵某某。


第三,职业类别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职业类别不符」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赵某某的解释。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赵某某及其家属重点收集和固定了以下几类证据:一是赵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用以证明其系公司员工,属于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二是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以及目击工友的证人证言,用以还原事发经过;三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伤残鉴定报告,用以确定损失金额;四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用以固定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实和理由;五是向保险公司调取的投保单、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用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大概率会坚持「职业类别不符」的抗辩,并可能进一步主张赵某某在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一方面,强调投保人系建筑公司而非赵某某本人,赵某某并非投保人,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即使认为投保人申报职业类别有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赵某某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建筑公司在投保时明确申报所有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行政管理人员」,而赵某某实际从事的是高空外墙装饰作业,属于四类职业,风险显著高于承保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发生变更且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首先,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仅有建筑公司的盖章,并无赵某某本人的签名,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向赵某某本人就职业类别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向投保人送达了完整的保险条款,更未能证明其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解释;再次,赵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职业类别系投保人单方申报,赵某某对此不知情也不具有过错,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申报错误为由对抗善意被保险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投保申报不符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赵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申报行为不具有过错,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某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保险公司仍不甘心,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主张的「职业类别不符」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最终向赵某某支付了保险金八十万元。考虑到诉讼周期和调解意愿,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赵某某实际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这笔钱对于已经截瘫、丧失劳动能力的赵某某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不仅解决了后续康复治疗的费用,也为这个陷入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希望。


拿到赔偿款后,赵某某的妻子含着泪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保险公司一口咬定不赔的时候,我们觉得天都塌了。是你们让我们相信,法律是会保护我们这些普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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