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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重疾险尿毒症终末期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等待期与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六十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当重大疾病悄然而至,一份重疾险本应是家庭的“救命稻草”,然而现实却常常是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未如实告知既往症”等理由一纸拒赔,让患者家庭雪上加霜。尿毒症终末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待期内的就诊记录能否成为拒赔的“挡箭牌”?这些争议,正是无数重疾险理赔纠纷的痛点所在。


在郑州,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却在确诊尿毒症终末期后,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和“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策略,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六十万元保险金,为这个深陷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希望。


王某某,郑州某企业职员,2023年初,她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保额六十万元的重疾险。投保时,她如实填写了健康问卷,并未隐瞒任何已知疾病。然而,命运弄人,投保后不久,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慢性肾脏病,并迅速进展为尿毒症终末期,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王某某想起了那份重疾险。她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王某某在“等待期”内(保险合同约定的90天内)已出现相关症状并就诊,属于“等待期出险”;同时,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的肾脏疾病史,属于“带病投保”。这一纸拒赔通知,让王某某和家人陷入了绝望。


“我明明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而且我确诊是在等待期后,凭什么说我是等待期出险?”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四处咨询,最终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联系了泽良律所。


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受理此案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发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其一,王某某在等待期内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等待期出险”?其二,王某某是否因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这两个问题,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成立。


围绕这两大争议焦点,泽良律所律师展开了细致的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


关键突破点之一:等待期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通常约定,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案中,王某某在等待期内仅是因身体不适就诊,并未确诊为重大疾病,而确诊尿毒症终末期的时间在等待期之后。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应以确诊时间为准,而非症状出现的时间。因此,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等待期出险”主张不成立。


关键突破点之二:既往病史的界定与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肾脏疾病史,但律师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记录,显示其肾功能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并无任何肾脏疾病诊断。王某某在投保时亦如实回答了健康问卷,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过失未告知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而本案中,王某某的告知义务已履行到位,保险公司无权以此拒赔。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透析治疗记录以及投保前的体检报告,并协助她整理了与保险业务员的沟通记录,以证明投保过程的如实告知。同时,律师还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对尿毒症终末期的发病机理和确诊时间进行专业说明,进一步佐证保险事故发生在等待期之后。


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强调等待期内的任何不适症状均属于“出险”,并试图扩大“既往症”的解释范围。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大量司法判例和保险法释义,以应对保险公司的抗辩。


最终,泽良律所律师代理王某某向郑州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在等待期内的就诊记录足以证明其“等待期出险”,且其未告知的“慢性肾脏病”属于既往症,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而泽良律所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的解释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且混淆了“症状”与“疾病”的概念,并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被保险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时才承担不利后果,而王某某并无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等待期内虽有就诊记录,但并未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时间在等待期之后,不属于“等待期出险”;同时,王某某投保时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隐瞒行为,故其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王某某保险金六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泣不成声:“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争取到了救命钱,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泽良律所提醒广大投保人,面对保险拒赔,不要轻易放弃,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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