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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以肇事者逃逸为由拒赔,助伤者成功获赔45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0次举报

 01案件背景


2019125日,丁某驾驶小汽车,沿着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由于未与前方同车道黄先生驾驶的无牌三轮车保持必要的距离,发生车辆追尾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双方的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本起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肇事逃逸。当天,黄先生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36天,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处构成九级伤残、二处构成十级伤残。

 

02选择律师

 

事故发生后,黄先生一家奔波于保险公司以及丁某之间,但均被冷脸相待。

就在此时,黄先生的病友给了他一本我们法律服务团队的宣传册资料,黄先生仔细看完了我们团队的资料,马上咨询了我们团队。
在接到黄先生的咨询后,我们团队理赔专家接待了杨先生理赔专家就事故的经过和事后双方就理赔事宜进展进行了详细询问。

经过长达两小时的探讨和分析后,黄先生我们的专业性打动,决定委托我们团队代理此次赔偿事宜。

 

03 处理过程

 

我们团队就此次案件进行讨论,旨在为黄先生获得合理的赔偿。

开庭前,我们团队查到丁某驾驶的涉案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为某电脑店,丁某为该店的负责人。为了保障黄先生能获得合法的赔偿款,将电脑店、丁某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丁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保险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保险公司提出:

 

1. 丁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致使对其适驾状态无法查清认定,且丁某向保险公司报险时间距离事故时间长达21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丁某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情况,同时肇事逃逸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理力争:


1. 交通肇事逃逸虽然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但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的当天,公安机关就已对事故当事人身份信息、碰撞过程、事故时间等做了详细记载,本案事故原因、性质清楚,

 

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拒绝赔偿;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须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免责条款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条款送达给投保人丁某,更不用说保险公司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04 完美收官

 

本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我方皆胜诉,最终为黄先生谋得459913.12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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