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26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四川省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XX 163 号,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郸都区局都万达 13 号楼 2127。2022年3 月23日被提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张X,男,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四川XX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白米镇转龙湾XX,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富XX。2022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14日归案,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李X,重庆XX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22]73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张X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 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 2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张X及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 年 10 月,李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柬埔寨成立“XX公司”,该公司于 2019年 2月底搬至老挝金三角。公司通过租用阿里云服务器,招募胡XX(已判刑) 等人先后搭建了纵盈国际、七星国际、金箔、辉煌等 APP 平台,利用以上平台开设了北京 28、加拿大 28、北京赛车、分分时时彩、三分 PK10 等网上博彩彩种,期间,该公司招募曹XX (另案处理) 作为公司五线老板,该线下设主管、业务主管、业务组长以及业务员等职位。
该公司成立后,从国内招募大量人员到公司做业务主管、业务组长、业务员等职位,统一向业务员发放微信号、电话卡,并要求业务员按照公司要求在互联网上下载他人的个人图片或资料用于虚构高富帅或白富美身份,随后,再利用虚拟定位软件在陌陌、探探及婚恋网站物色异性、单身女性或男性,当与被害人建立了所谓“恋人”关系后,即向被害人编造其在上述赌博平台赚了钱,知道该平台的后台有漏洞或者亲戚有数据分析能力可以包赚不赔,以及与被害人共创美好未来生活等谎言,诱骗被害人至公司的赌博平台入金,之后,业务员又以公司分发的虚拟账号,虚构十倍于被害人投注额的方式引诱被害人与其共同投注,且要求被害人每次投注时均按照其指示要求进行,为骗得被害人信任,诱使其不断加大入金量,业务员采用将被害人带入下注额小、中奖概率高、赔率低的“房间”,待被害人按照其指使投注小赢后又采取故意让其提现或以平台会送彩金等方式进一步诱骗被害人,而当被害人表现出无钱不再加大入金或不愿再投注时,则以未刷够流水、禁止对冲(对冲违规 )、系统维护等理由限制提现,迫使被害人加大投注流水,并将被害人带入下注额大、中奖概率低、赔率高的“房间”,利用“反向指导”、倍投方案、“黑球规则’等机制造成客户在极短时间大量亏损。业务员根据客户亏损的金额分段按 5%至 15%比例提成。业务组长、主管依据所属业务员的客户亏损总额分段按不同比例提成。
被告人罗XX于 2018 年10月入职后任业务员,2019 年4月后任业务组长,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玉X等人共计210769.6元。
被告人张X于 2018 年9月入职后任业务员,2019 年 4月后任代理组长,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XX等人共计205035.01元。
2022年3月14日,被告人张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 23 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宜宾市捉获被告人罗XX,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X向被害人陈X赔付 176380 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张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XX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罗XX、张X在庭审中自愿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付、认罪认罚为由,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月,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接被害人陈X(户籍地本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4-3 号)报案后,经侦查锁定被告人罗XX、张X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先后予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XX主动缴纳 5 万元作为赔付给被害人的款项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XX、玉X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XX、何X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报告书以及被告人罗XX、张X的供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罗XX、张X及辩护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到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骗取他人钱财的组织中,共同骗取他人钱财达二十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积极退赔并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XX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审理过程中能退缴赃款并认罪认罚,依法亦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庭认为二被告人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分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已缴纳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罗XX所退赃款五万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