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3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高肆业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秋实学府 1栋 9-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大石塔村3 组 134 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 2021年9月4日被重庆市壁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1年10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 2021年 12 月 13 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郑绍兰,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桐母亲,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秋实学府 1栋 9-8。
辩护人李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周某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 2022 年 1月 5日由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