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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最终拿到不起诉结果。

发布者:李继贺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9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张女士,20232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女士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20233月移送本院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36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7月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32月,侦查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张女士同李先生(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三楼仓库内,查获老鼠药51,经鉴定,%5磷化锌毒饵检出氟已酸根离子和钠离子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女士是否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

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女士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女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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