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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经我方有效辩护,原告顺利撤诉

发布者:李继贺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0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颜女士

原告:刘先生

原告:徐女士

被告:鲁先生

被告:鲁某1

本律师为被告鲁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女士徐女士刘先生与被告鲁先生鲁某1孙先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女士 徐女士刘先生 2023年7月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 10000 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女士徐女士刘先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女士徐女士刘先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颜女士徐女士 刘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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