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继贺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0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颜女士,
原告:刘先生,
原告:徐女士
被告:鲁先生,
被告:鲁某1,
本律师为被告鲁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女士、徐女士、刘先生与被告鲁先生、鲁某1、孙先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女士、 徐女士、刘先生于 2023年7月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 10000 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女士、徐女士、刘先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女士、徐女士、刘先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颜女士、徐女士、 刘先生负担。
6年
2次 (优于80.17%的律师)
1次 (优于78.68%的律师)
2611分 (优于87.34%的律师)
一天内
47篇 (优于93.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