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继贺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5日 2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律师。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40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在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事实性有效后,我公司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应当提供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证明其实际支出费用。诉讼费、评估费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一、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92780元;二、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施救费6000元;三、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评估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255元,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负担1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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