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继贺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又名邵X义),捕前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律师为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鲁131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畜牧局退赔人民币三十万元。张XX不服,以“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XX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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