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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李继贺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2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付某某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律师。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8033.04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4834.02元。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一、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的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合计177746.48元。

二、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之日内支付被告付某垫付费27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96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521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342元,被告付某负担4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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