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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陈成有律师代理承租人获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布者:陈成有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7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出租人)起诉被告B(承租人)、C(担保人)、D公司(担保人),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售后回租)>>,并要求被告B支付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10万余元及各项费用,担保人C、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称被告B在支付5期租金后即违约,其已于2020年收回并处置了租赁车辆。被告B则辩称,其真实交易对象系案外人E公司,双方已就车辆归还与合同终止达成一致,其与原告A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关系。

二、办案经过

陈成有律师接受被告B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制定核心抗辩策略:

1.深挖交易本质,否定真实融资租赁关系

陈成有律师仔细审查了全部合同文件、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发现被告B系与E公司先达成"以租代购"的合意并支付首付款、月供,辆也由E公司交付。而其后与原告A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在E公司以"完善手续"为由指导下通过APP远程签署。陈成有律师主张,被告B的合同目的、履约对象始终是E公司,与原告A公司之间缺乏建立融资租赁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属于"重复合同"且未实际履行。
2.紧扣合同无效与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

针对原告依据合同条款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含租赁物折旧费、逾期租金、提前终止违约金),陈成有律师指出,该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可能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陈成有律师强调,被告B在已向E公司履行完毕并归还车辆后,若再要求其承担基于另一份其不知情且未实际获益的合同责任,显失公平。
3.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陈成有律师向法庭清晰阐明,本案纠纷根源在于原告A公司与其合作方E公司(或关联渠道)之间的业务模式存在瑕疵,导致"一两约"。被告B作为消费者/承租人,已诚信履行了其认知范围内的真实合同。相关损失应向存在过错的合作方追偿,而非归责于无过错的被告B。

4.有效组织证据,还原事实链条陈成有律师指导被告B系统收集并提交了与E公司签订的<<定车协议>>、首付款及月供支付凭证、与E公司协商归还车辆的沟通记录、E公司退还部分款项的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了"合同关系实际存在于B与E公司之间"的抗辩主张。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B(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B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已于2019年4月27日解除(此日期对我方有利,远早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
2.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即被告B无需支付任何损失金、违约金、陈成有律师费等。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A公司自行承担。

被告B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获得全面胜诉。

四、陈成有律师工作亮点

洞悉交易实质:不被复杂的合同文本所迷惑,直指"重复合同"与"未实际履行"的核心,从根本上动摇原告诉求的基础。

,证据运用得当:成功构建了以被告B与案外人E公司之间真实履约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有效对抗了原告提供的格式化融资租赁合同。

.法理与情理结合:在论证合同效力的同时,充分阐述了要求已履行完毕真实合同且无过错的被告再次承担责任的不公,赢得了法院在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上的支持。

,结果彻底圆满:不仅免除了当事人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也为其彻底厘清了法律关系,避免了后续被追索的风险。

本案是一起成功代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纠纷中通过揭示"名实不符"的合同关系、主张公平原则而取得完胜的典型案例,展现了陈成有律师在复杂商事合同纠纷中抽丝剥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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