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褚某与申请人胡某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产生纠纷。褚某委托陈成有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妥善化解矛盾,双方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委派下,前往某调解院进行诉前调解。陈成有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全面梳理了双方之间的理财资金往来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胡某应当返还的投资理财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具体数额。在陈成有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双方就还款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多轮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随后,陈成有律师协助褚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司法确认程序,但核心焦点在于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分期还款方案与违约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陈成有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重点围绕以下焦点进行把控:一是确认胡某应退还的投资理财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总额是否准确无误;二是针对胡某提出的分期还款诉求,如何设定合理的还款期限与先息后本的抵充顺序,以最大程度保障褚某的资金安全;三是如何设定严密的违约加速到期条款,防止胡某在分期履行过程中再次违约,从而确保褚某的债权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实现。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褚某与申请人胡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派某调解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号为(2026)某法民特(调)1082号。
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胡某向褚某退还投资理财款34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1.6万余元,合计36万元。按照先资金占用利息、后投资理财款的顺序抵充,自2026年9月至2028年8月,胡某于每月10日前退还1.5万元;二、若胡某未按约按时、足额履行任意债务,则全部未还款项立即到期,褚某有权要求胡某立即退还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并支付以实际未退还投资理财款为基数,自视为到期次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三、调解服务费二千余元由胡某自愿承担,于2026年9月10日前支付给某调解院。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成有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面对复杂的民间委托理财纠纷,陈律师精准梳理资金流水与证据链条,迅速锁定债权金额。在调解阶段,陈律师巧妙运用“分期还款+加速到期”策略,既给予了对方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以促成和解,又通过严密的违约条款为委托人褚某构筑了坚实的法律防线。此外,陈律师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以极低的成本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