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董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自2023年起至2025年6月期间,经人介绍向被上诉人杨某甲多次借款。双方存在滚动借款、滚动还款的模式,款项交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期间,杨某甲通过其亲属董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向董某交付出借款项,董某亦按指示向该三人名下账户转账以偿还本息。经查明,杨某甲一方向董某转账共计62万余元,董某向杨某甲一方转账共计108万余元。
董某以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甲返还超额支付的借款利息65万余元,并要求董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在各自实际收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无法明确借贷次数及每笔本息,无法确认不当得利情形,判决驳回董某全部诉请。董某不服,提起上诉。陈成有律师作为杨某甲等四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杨某甲出借资金是否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从而导致借贷关系无效;第二,关于现金交付事实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杨某甲主张现金交付100万元是否成立;第三,双方资金往来事实及还款金额的认定,董某向董某乙等三人账户的转款是否应认定为还款,该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第四,董某主张的超额支付利息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其以42万元为基数计算超额利息的方式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依据四个要件。本案中,双方存在多次滚动借款与还款,在案证据无法明确借贷总额、次数以及每一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和还款期限。董某主张总借款为42万元并据此计算利息差额,与查明事实不符,其计算方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杨某甲主张的100万元现金交付因仅有取现流水而无交付证据,亦未获法院采信。综上,无法确认杨某甲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情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陈成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套取贷款转贷”及“现金交付”的复杂主张,陈律师精准把握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双方“滚动借贷”的客观事实进行有力反驳。通过细致梳理庞杂的资金流水,陈律师向法庭清晰还原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指出上诉人单方计算超额利息的逻辑缺陷。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切实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